5.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6.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常规性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尤其是易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复产,擅自复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7.切实加强一线工人的安全保障。要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预警制度。推动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发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治理,并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订风险防范预案,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1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