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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报批时说明: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回避、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举报或投诉,应当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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