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考官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考官和考生实行面试前抽签制度。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四)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人选进行体检,并将人选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体检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提出一次复检,复检须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招聘计划中说明,并在招聘公告上公布。
体检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体检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体检合格人员,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办法的规定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新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