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笔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托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商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笔试工作,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且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工作,在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定面试方案。招聘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定;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专家组,主要由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也可委托省内有关人事考试机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