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提出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第九条 招聘方案的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及岗位数、经费来源、现有人数及已聘任情况;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电话或投诉电话;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
(三)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五)考试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六)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