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11〕104号 2011年4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思路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范围,鼓励各地对当地特色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开展保险风险和费率区划试点,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我区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我区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 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料作物(含油菜籽、葵花籽等各种油料作物品种)。
在通辽市、赤峰市、包头市开展温室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奶牛、能繁母猪。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农业品种进行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 保险责任范围
1. 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
2. 温室大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雹灾、风灾、雪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3. 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 重大病害。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
(3)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 保障水平
2011年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依然以“低保障、广覆盖”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水地玉米、水地小麦、马铃薯每亩各400元,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220元,大豆每亩200元,油料作物中葵花每亩250元、油菜等每亩170元。
温室大棚保险金额:按照温室大棚各构成部件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确定,钢架及类似结构温室大棚保险金额13000元/亩,竹木结构保险金额8000元/亩,具体各分项保额以条款表述为准。
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四) 保险费率
种植业:除巴彦淖尔市试点实行费率区划以外,其他盟市玉米为9%,小麦为7%,大豆、油料作物为7.5%,马铃薯为6%。
根据农业生产风险与保险费率相匹配的原则,在巴彦淖尔市开展种植业保险费率区划试点,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Ⅱ类地区)费率执行2010年基准费率,即玉米为9%,小麦为7%,大豆、油料作物为7.5%,马铃薯为6%;种植业自然灾害风险相对较低的杭锦后旗、乌拉特后旗、临河区、磴口县、五原县、巴彦淖尔农垦(Ⅰ类地区)的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玉米为8.5%,小麦为6.5%,大豆、油料作物为7%,马铃薯为5.5%。
温室大棚钢架及类似结构大棚费率为3%,竹木结构大棚费率为5%。
养殖业:奶牛8%,能繁母猪6%。
(五) 保费补贴比例
种植业:对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5%,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5%;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补贴。
温室大棚: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盟市及旗县(市、区)财政补贴30%,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30%。
养殖业: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5%,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补贴5%;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市、区)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部门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企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协商盟市、旗县(市、区)解决。
(六)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为了便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盟市、旗县(市、区)协调配合、健全机构、积累经验,2011年除通辽市开鲁县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区域调整为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外,其余各家保险经办机构在全区开办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保持不变。
(七) 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及时进行理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了捕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捕杀奶牛的保险金额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奶牛、能繁母猪,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偿。
三、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区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区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我区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 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盟市、旗县(市、区)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满足当地农民对农业保险投保要求,确保种植业保险面积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确保温室大棚保险和种植业保险费率区划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牧业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和解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报本地工作情况。各盟市在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必须研究制定出本地区的2011年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盟市领导小组也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盟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有异议的,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仲裁。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承保开始到2011年6月30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每半个月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签单结束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
(二) 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自治区农牧业、财政、保监、气象、金融办等部门是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共同推进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规范和简化补贴资金划拨手续,加强补贴资金专户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划拨补贴资金。农牧业部门在发挥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职能的同时,要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积极主动地帮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基层农牧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气象部门要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测定数据、灾情评估及相关证明,配合农牧业部门、保险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及时通报和纠正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违规操作和出现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