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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应予续签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章 聘后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资政策执行。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聘用单位不得拖欠、扣减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受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从聘用的下月起兑现。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享受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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