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
(八)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授予聘书。
竞聘中落选人员,可参与下一级岗位竞争。
第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聘)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任命或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小于任职期限或法定届期。
第十三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社会保险与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可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