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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本单位从事人事、纪律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员和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具体负责。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事业单位组织岗位竞争聘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竞争聘用实施方案,予以公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方案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在首次实施聘用制时,可以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省政策规定安置和按规定免公开招聘的人员外,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聘用单位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三)竞争聘用可采取考试或考核等方式进行;

  (四)聘用工作组织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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