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本单位从事人事、纪律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员和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具体负责。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事业单位组织岗位竞争聘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竞争聘用实施方案,予以公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方案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在首次实施聘用制时,可以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取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省政策规定安置和按规定免公开招聘的人员外,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聘用单位公布招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三)竞争聘用可采取考试或考核等方式进行;
(四)聘用工作组织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