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2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本行业指导意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2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2)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4)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镇(街)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24.对单位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2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22条、第23条规定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增减,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