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我市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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