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继续实施“民生工程”、为群众办实事。继续抓好“十项民生工程”和为群众办实事工作,不断丰富内容,提升民生工作整体水平。(详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为群众办“十二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意见》(内政发〔2011〕48号)中的具体任务分解)
(二十三) 大力促进就业。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基本立足点,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5万人。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落实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就业服务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农牧业厅等负责)
(二十四) 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工资平均指导线,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保证金等制度。制定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让利于民促进增收。研究出台新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措施。(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负责)
(二十五)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投入。继续扩大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统筹。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优先保证用地供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设保障性住房44.64万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六)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物价管理,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稳定物价的政策,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认真做好扶贫济困和救灾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等负责)
(二十七) 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全面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全部免除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教科书费。3年内全部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启动实施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试点工程,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一期建设任务。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职业教育,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实用技能培训体系。认真落实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政策,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不断提升民族教育水平。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积极化解高校债务,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