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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十四) 全力抓好节能减排。继续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制度,做好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和示范点建设。继续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大电石、铁合金等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积极探索碳汇核算、交易途径,发展碳汇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做好主要城市、重点流域、重金属和农村牧区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十五)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建立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妥善解决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加强稀土矿产开发监管,促进稀土资源合理利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加大煤田灭火力度,确保完成全年火区治理任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加强湖泊、河流等水资源保护利用,积极推进水权置换,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环保厅、水利厅负责)
  (十六) 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坚持自然修复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恢复。认真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政策,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继续抓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重点工程建设,争取启动实施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沙漠沙地专项保护治理工程和乌梁素海重点湿地保护与治理工程,力争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1000万亩,退牧还草300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50万亩。大力发展林、沙、草产业,加强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环保厅、水利厅负责)
  五、加快推进城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 坚持走多极发展、多中心带动的城镇化路子。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镇体系规划,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和县城两级城镇体系建设。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镇化率和城镇化水平同步提高。突出抓好区域中心城市发展,进一步做大盟市所在地城市规模,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搞好与大中城市、工业园区的配套衔接。进一步完善有序转移农牧业人口的政策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农牧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在劳动报酬、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同等待遇。继续做好鄂尔多斯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牧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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