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拆迁补偿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现就相关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的,被拆迁人须填写《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查验。
二、主管税务机关凭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证明函》回执、《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核)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承诺书
被拆迁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被拆迁地址:
购房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此拆迁补偿协议此前是否已办理契税减免税: (填写是或否)
此拆迁补偿协议使用情况:
购房地址: 已使用金额(元):
购房地址: 已使用金额(元):
购房地址: 已使用金额(元):
购房地址: 已使用金额(元):
未列尽的使用情况及其他事宜,另附纸填写。
购房人承诺:由于不能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现持加盖拆迁人公章的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及《证明函》回执申请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特做如下承诺:本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及使用情况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