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购置车辆入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代征事项的通知
(云府办〔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云府办〔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新购置车辆入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代征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理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对新购置车辆入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统一委托由市、县两级国税部门代征。
二、征收标准按《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云府办〔2010〕116号)规定,以车辆购置税额的3%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