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与公安等部门的案件联合查办制度和信息通报会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加强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管理,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格规范在流通环节销售硝酸盐、亚硝酸盐和相关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的行为,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及对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出厂检验。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相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工商部门要全面推行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高风险食品中添加剂含量的监控,严格落实乳品按名录入市销售和每周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动物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检出违禁物质和添加剂含量超标的食品采取严格的退市等临时控制措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标签不规范或含有亚硝酸盐、硝酸盐的高风险食品添加剂、调味料,严禁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控,查堵和打击疫区产品非法入境行为,依法打击在进出口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快乳制品、畜禽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监管。
1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整顿。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旅游景区、校园周边、交通站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民俗旅游户、现场制售和露天烧烤摊点等为重点对象;以猪肉、熟肉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调味品、水产品、乳制品、饮料(含瓶装、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酒类、婴幼儿及老年人主辅食品、保健食品、凉拌菜、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大力开展整顿。严厉惩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经营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劣质食用油,回收食品再加工以及在芽菜生产中滥用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从事食品无证照和其他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和假劣食品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依法惩处为无证照生产经营和非法添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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