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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4明确责任,健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过程控制和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5强化自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认真落实自检制度。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对食品原料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要严把农业投入品的进货和使用关。大中型农副产品市场和食品商场、超市要严格落实食品自检规范。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遵守瘦肉精类物质检测等有关规定。乳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出厂前按批次检测三聚氰胺制度。饲料生产企业要杜绝原料和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质。
  (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源头治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农业和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使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严格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落实标签警示、销售台账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农业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贩运、屠宰加工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管,规范饲料、农药、兽药、渔药和各类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渔药和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行为。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蜂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氯霉素等药物现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非法添加现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非法添加现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行为。药监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以及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的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的监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行为。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购销登记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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