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首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科学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通过严格准入、科学监测、全程监控、综合治理和整建并举等措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地区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首都食品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二、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管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上述物质的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并做好登记,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3加强对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生产经营者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销售台账,宣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提示滥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不得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对于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高风险食品添加剂、调味料,严禁向个人、餐饮服务单位出售,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超市一律不得经营,禁止从事餐饮业、食品现场加工制售的单位或个人、食品加工小作坊、个体工商户、民俗旅游户等购买、存放和使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