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有: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四、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和重点项目环评
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近期我市要重点抓好土地利用、区域开发、水泥、码头、火电、电网、水利水电、畜牧业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交通、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认真开展规划环评文件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规范程序报送审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由规划编制机关按要求将其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专项规划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对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审批。
六、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按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