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云府〔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140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执行规划环评制度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以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着力点,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从而在决策源头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以来,我市完成了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电镀基地、化工基地等专项规划的环评报审工作。目前,正积极推进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流域建设、开发利用及水泥、畜牧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规划环评工作。但在规划环评实施的过程中,我市还存在规划环评编制工作滞后,一些部门和地方对规划环评的要求和实施主体认识不清,意识不强等问题,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认真解决。
二、加大规划环评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渠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宣传,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各级对实施规划环评的认识,营造自觉地落实规划环评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规划环评的实施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九条的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根据通知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有: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