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检举使用虚假发票、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的,一经查实,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其中:查实开具金额100万元以下,给予2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开具金额1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查实开具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
4.检举在逃发票犯罪主犯,一经抓获,给予检举人5000元至2万元奖励。
附件4:
法律法规对发票管理和违法处理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