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入账付款
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监察部门
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监察工作。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提取现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财政部门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监督全市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严肃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发票违法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进一步完善各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报销制度,加强对入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努力构建防治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审计部门
负责对被审计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在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发票违法犯罪问题,对被审计单位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偷骗税款、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各种发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税务部门
负责开展对违法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税收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药品经营、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销售、餐饮娱乐、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相关部门查处涉及发票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查询涉案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资格等信息以及请求发票真伪鉴定的,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做好税务网站和发票查询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接收、核实和处理各类嫌疑发票。对发票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兑现奖励。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公安部门
配合税务机关积极进行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发票整治工作。对税务机关查处的假发票的来源进行追查,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利用虚假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要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