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报文件。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以及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平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0〕921号)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可以开展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负责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与否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出具审查意见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终身负责;承担可研和设计或节能专篇、能源审计等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备案并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评估、咨询等节能服务工作。
(一)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具有节能审查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