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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运作制度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运作制度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运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运作制度

  《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下称:公报)编辑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与督查室合署办公。《公报》编辑部负责《公报》刊发文件的收集、整理、审核、呈批等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向《党政信息网》发送《公报》的有关协调工作。

  一、文件的收集。所有拟在《公报》刊发的文件、资料,由文件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属部门提请刊登的文件,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提请刊发的请示,同时附上拟刊发文件的正式文本(含电子文本);其中,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还需同时提供市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属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的文件,市府办拟文科室和市法制局在领导签发后、送综合科编制文号前,应在文件稿右上角注明需在《公报》刊登的意见,并由秘书科将当天制发的此类文件提供给《公报》编辑部。编辑部初定拟刊发文件,报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负责同志审批。

  部门随文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内容必须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

  部门发布的重大行政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应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公报》编辑部。

  对其他可在《公报》刊发的文件,由《公报》编辑部负责收集、整理。

  二、文件的审核。《公报》编辑部负责审核文件提请刊发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应予刊发。如发现文件有错漏或疑问的,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核对,其中,属市政府的文件由拟文科室负责。编辑部一般不对文件内容进行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征得责任单位书面同意,其中,对市政府的文件,经编辑部与拟文科室协调后,由拟文科室报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负责同志批准。对属于责任单位校对失误而没有表现为明显错漏,编辑部无法发现的,编辑部不负责任。

  三、文件的呈批。《公报》编辑部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刊登规范性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再连同其他需在《公报》刊登的文件,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负责同志审发后,根据文件时效、急缓和《公报》的容量,相应安排《公报》期号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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