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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设立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经贸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节能工作表彰奖励等相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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