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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整治环境卫生
  1.清运原有垃圾。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各村按照归口管理和土地所属的原则,全面清理村内、村外、村庄连接处的积存垃圾,清除道路沿线、河沟、坑塘内积聚的垃圾渣土。
  2.治理乱堆乱放。清除街道两侧的私搭乱建,整理主街道、小胡同内乱堆乱放的柴草、杂物,清理房前屋后的堆物堆料,腾退绿化用地,打扫庭院内的卫生,村内做到柴草码放整齐,院内做到物料堆放有序。开展以绿治脏、以绿治乱活动,选择生长快、易管护、适宜当地的植物进行绿化,逐步提高村庄绿化美化水平。
  3.改造农村厕所。加快农村改厕步伐,推行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厕所的净化水平,消灭蚊蝇虫蛆,逐步改善入厕环境,消除卫生隐患。村委会、学校及供群众使用的公共厕所,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及时保洁。
  (三)落实保洁责任
  1.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分工为:村庄内道路及村庄周围按土地所属由各村民小组保洁员负责,村道及两边由村委会安排保洁员负责,乡道周边由乡(镇)、街道和区县交通局安排保洁员负责,乡镇政府所在地按城市卫生标准及管理体制由乡镇政府负责。
  2.明确责任。结合村规民约的制定、完善和宣传,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制度,明确卫生清扫、垃圾消纳、绿化管护、街道养护、公厕保洁的范围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经常性维护,确保能扫得净、看得住、管得好。
  3.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有效机制,调动村民参与村庄整治,吸纳有一定代表性的村民进行监督,确保整治有成效、不反弹。
  五、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是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该项工作负全责,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各县政府负责垃圾填埋场选址;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垃圾压缩站(年内建成应建总数的三分之一,2012年年底全部建成),购买垃圾压缩和转运车辆,落实保洁人员、制定保洁制度和垃圾处理制度,实施“户保洁、村收集、乡运输、区县处理”的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运行机制等;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指导和业务工作指导;市建委负责指导垃圾压缩站建设和垃圾清运车辆购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补贴;市环保局负责农村环境监督工作;市爱卫办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牵头,并负责对保洁人员和环卫设施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六、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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