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政发〔201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一五”期间,我市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径,不断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稳步增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生活条件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垃圾围村、围路现象日益严重,农村环境“脏、乱、差”已成为影响农民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为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达到“城区典雅时尚,农村文明整洁”的城乡环境容貌管理目标,结合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现状,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以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以增强农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为着力点,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证,切实解决农村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让创卫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工作的成果惠及更多的市民群众,为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通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清理农村庄前屋后,铁路、公路、河(渠)沿线,农贸市场、畜禽养殖场、旅游景区周边等废弃物、堆放物及垃圾,消除垃圾围村、围路、围河等现象,建立“户保洁、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宣传健康环境理念,形成“门前自己管、村道有人扫、垃圾有处倒”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格局,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三、工作标准
(一)“八有”标准
1.有必要的环卫设施。各平原乡(镇)、街道要有一批布局合理的环卫设施(垃圾压缩站或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车、垃圾倾倒台(池)、垃圾收集桶),配备必要的垃圾清运车辆,平原自然村要有垃圾台站;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的边远山区村庄,建立就地分拣、综合利用、就地处理的垃圾治理模式,边远山区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要有人管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