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鲁食药监法〔2011〕69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的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促进省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省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的应诉工作遵照本制度。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是省局的行政应诉工作机构,负责省局行政应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处室(直属单位)配合政策法规处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提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第四条 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由政策法规处直接签收,并立即送局办公室进行公文流转。经局领导批示后,通知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做好以下应诉准备工作:
(一)请示局长是否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局长决定亲自出庭应诉的,协助局长做好应诉工作;局长决定委托他人出庭应诉的,根据案情需要和局长意见,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并确定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为2人的,至少有1人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
(二)搜集整理有关材料。包括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
(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复查。包括行政主体是否适格;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适当。
(四)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研究应诉策略,起草答辩状和代理词。
(五)向局长汇报应诉准备情况。重点汇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情况、应诉策略、答辩意见和代理意见。复查中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及时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意见;需要停止执行的,及时提出停止执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