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对于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要结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原则上要以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用地功能为基本的工作依据,确需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公共配套设施和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其中,不突破开发强度的,由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程序调整;突破开发强度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并在对城市功能优化、环境品质提升等进行充分论证后,按照《广东省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为确保改造单元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实现公共利益和市场利益的平衡,可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三旧”改造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改造项目,一般面积不小于1公顷),并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以明确其范围内的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可借鉴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做法,确保改造范围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用地不小于改造范围的15%,并视不同需求按5-15%的配建比例(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落实保障性住房。
对于“三旧”改造项目的典型示范项目,要注重引入城市设计,高质量编制改造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塑造一批精品工程,保证城市特色的强化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一方面,要注重挖掘和提炼原有区域的场所特质,延续城市文脉,注重城市肌理,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形象与活力;另一方面,要以城市设计的相关标准与规定为导向,加强对影响城市意象的自然资源、山脊线、地标、生态景观廊道、功能景观轴带、城市历史地区、活力场所、建筑高度、密度和形态等关键性要素的控制。
三、进一步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
要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十二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年度“三旧”改造规模和项目安排,确保“三旧”改造分步骤、有序推进。凡是“三旧”改造规划确定的近期重点改造地区、“城中村”类改造项目、涉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项目,应优先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审批后,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未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个别项目,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