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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文化产业的意见

  四、配套政策

  (一)增加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继续设置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确保逐年增长。各级政府要把文化产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补充资本金、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重大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的实施。组建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依法加强监管和运营,在文化领域逐步建立包括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多元化投资模式。

  (二)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益。

  (三)加强金融支持。认真贯彻执行中宣部等9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精神。调整信贷结构,建立完善文化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及授信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创新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力度,对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企业优先给予扶持。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文化创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优质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加强符合创业板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的筛选和储备。培育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大型民营文化企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在工商登记、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信贷等方面,给予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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