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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汕尾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措施:

  1. 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加工食品行为的专项整治,加强对餐饮业废弃食用油脂流向的监控,防止废弃油脂回流餐桌。开展小餐饮专项整治,依法取缔不具备基本条件、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小餐饮店。开展集体食堂专项检查,督促集体食堂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大对餐饮具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和一次性餐具的监督抽验力度,开展餐饮具消毒专项整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购入使用消毒餐饮具索证制度,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行为。

  2. 加强餐饮服务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做好熟食卤味、盒饭、凉拌菜等高风险食品专项抽查,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3. 试点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道(乡、镇)、示范学校、示范店创建工作,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4. 制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食物中毒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和事故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5. 编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工作指南,保障亚运会汕尾亚帆赛、第七届世界惠州同乡恳亲大会暨2010年汕尾市经贸洽谈会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重点整顿任务: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主要措施:

  1. 加强屠宰场(点)证照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检验检疫、排污等规定条件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取消证照。

  2. 整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猪肉出厂未出具《畜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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