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肉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肉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汕尾市肉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
《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广东省肉类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猪生产、采购、屠宰和生猪产品的采购、加工、销售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经信、畜牧、卫生、工商、公安、食药监、税务、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决定,负责当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全程监督、预防为主、跟踪溯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