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上报。各县(市、区)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年度奖励金发放汇总情况上报汕尾市人口计生局。奖励对象属汕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口计生局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其奖励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局联合拟文下达到各县(市、区)。
四、代发机构的确定
奖励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定标时必须从该单位的资信、合作的长期性、稳定性、可知性等方面综合评估,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五、奖励对象变更
(一)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 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 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 奖励对象死亡的;
4.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二)奖励对象户籍在市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六、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及时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二)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四)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七、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按照县(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