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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属汕尾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需同时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并汇总填写《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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