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十强民营企业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十强民营企业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汕尾市十强民营企业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七次全会提出的“把2010年定为工业年”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委〔2003〕7号)及《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2009〕40号)精神,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参照《
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粤中小企〔2006〕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1%以上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股权占25%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第三条 汕尾市十强民营企业的评选,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与办法进行评分,按评分所得总分多少进行排序,确定十强企业。
第四条 汕尾市十强民营企业每二年评定一次,由市十强民营企业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企业必须连续2年达到:
(一)营业收入(产品销售)3000万元以上;
(二)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三)利润额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评选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逃、抗、骗税收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污染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