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9年汕尾市促进规模以上工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2009年汕尾市促进规模以上工业发展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2009年汕尾市促进规模以上
工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发展,构筑经济基础,把我市工业规模做强做大,尽快砍掉我市工业发展落后“尾巴”,赶上全省中等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委员会。
二、奖励内容及方法
(一)新增上规模企业奖励
各县(市、区)以2008年列入规模以上企业数为基数,对当年净增加的企业数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 按市统计局的年报数,列入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年产值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每增加1家奖励2万元;年产值2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每增加1家奖励3万元;年产值5001万元至1亿元每增加1家奖励4万元;年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每增加1家奖励6万元。
2. 对当年原规模以上降为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每减少1家倒扣2万元。
(二)规模以上工业目标任务达标奖励
当年达到各县(市、区)2006至2008三年平均增长速度(31.5%)的,城区、海丰、陆河、陆丰,各奖20万元,红海湾奖10万元,华侨管区奖5万元。
(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
当年超过各县(市、区)2006至2008三年平均发展速度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每超额100万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提升奖励
当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社会工业增加值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城区、海丰、陆丰、陆河各奖励15万元,红海湾奖励10万元,华侨管区奖5万元;比上年提高8-10(不含10)个百分点的,城区、海丰、陆丰、陆河各奖励10万元,红海湾奖励6万元,华侨管区奖4万元;比上年提高5-8(不含8)个百分点的,城区、海丰、陆丰、陆河各奖励8万元,红海湾奖励5万元,华侨管区奖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