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汕尾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在我市务工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本市户籍除外)、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本市或外省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均可申请入户汕尾市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原则上按属地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在就业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市直、中央和驻汕单位的,向城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二)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县(市、区)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市制定参考积分指标及分值(见附件),各县(市、区)参考市的积分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可自定具体指标。
(三)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参照农民工积分计分标准,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交原件及两份复印件(A4纸)。
1.《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一式三份);
2. 农民工个人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本;
3.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4.《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5.《广东省居住证》(本市户籍提供户口本);
6. 计划生育: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 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
8.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9. 参加献血、义工、青年志愿者及慈善捐赠者都可积分;
10. 最高学历证书、最高级别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