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对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调整时将依法及时调整。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四)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加工棉花;
(二)在棉花加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进行异性纤维挑拣;
(三)加工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四)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二)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三)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四)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条 严格实施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制度。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
第三十一条 从事皮棉经营业务,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准登记。
第三十二条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关的资格,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具备必要的场所,有效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