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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主体条件等有一项已经不具备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的;
  (三)《资格证书》灭失后,无正当理由,既未按时通知原发证机关,又未申请补办的;
  (四)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或棉花质量违法屡查屡犯、或因质量违法被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或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结果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情节严重(如出现暴力抗拒检查的情形)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八)获得《资格证书》后,未按期报送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公检和库存有关真实情况的;
  (九)获得《资格证书》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应的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或进行了棉花加工经营活动但未全部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
  (十)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有关规定,经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机关依法决定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
  (十一)国家规定的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注销其《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依法终止资格的;
  (三)《资格证书》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机关在棉花加工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或撤销其《资格证书》,应当在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当持《资格证书》吊销或撤销通知书依法到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机关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年度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工企业是否还在继续从事棉花加工业务,其注册资本(金)、自有流动资金,棉花检测仪器设备、加工机械设备,棉花品质检验人员资格,生产区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仍符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由企业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织所属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复查合格企业及取消资格企业名单将通过报纸或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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