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3份);
(二)原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须审核原件);
(四)当地市发展改革委更新改造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
(五)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证书(复印件3份);
(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符合要求的场地有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鉴于我省棉花加工企业数量较多,必要时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九)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资格认定机关及棉花协会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发展改革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
(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
(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
(五)成包棉花必须全部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六)不得采取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
(七)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