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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企业的申报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
  《资格证书》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不收费。
  第七条 自2005年9月1日实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起,经国家批复并已纳入山东省棉花加工生产设备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领取《资格证书》。经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审查合格,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其颁发《资格证书》。自2010年9月1日起,企业使用的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的原《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小包棉企业,按原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使用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的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到2012年8月31日。
  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二章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获得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颁发且依然有效的《资格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在35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二)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国家批复并纳入山东省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按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完成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液压打包机、条码信息系统、在线回潮测试装置等辅助设备更新改造任务。
  (三)具有市级以上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出具的质量保证能力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保证棉花质量所必须的棉花加工场所,生产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露天货场货位不少于6个(每个货位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厂内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要严格分开;
  2、具备符合技术要求和满足进厂籽棉质量检验及加工皮棉质量检验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以及仪器检验室;
  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包括新型原棉水分测定仪、衣分试轧机、原棉杂质分析机、马克隆仪等,并进行检定或校准合格;
  4、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轧花工艺和设备,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GB/T 18353-2008)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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