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棉花加工行为,确保棉花质量,维护山东省棉花质量信誉和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加工”是指棉花加工企业将籽棉加工成皮棉的过程。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制度是指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经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资格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是指负责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对棉花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申报。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报企业进行棉花加工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授予《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棉花加工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山东省资格认定机关在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中使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和《资格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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