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发改经贸〔2011〕2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
为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棉花加工行为,确保棉花质量,维护山东省棉花质量信誉和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06年令第49号)、《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全国棉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棉花产业发展和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准确领会各项条款,贯彻落实好《实施细则》。各市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做好对棉花加工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确保资格认定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建立大包棉加工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连续两年未开展加工业务、不履行质量义务等的加工企业,要劝其退出,棉花种植区域发生变化的市要及时调整加工企业规划布局,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大包棉企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明确小包棉企业退出时间。延长我省棉花质检体制改革过渡期2年,即自2005到2011棉花年度。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小包棉企业,按原资格认定条件复查合格的,到2012年8月底前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对小包棉企业管理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棉花收购与加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83号)的规定执行,使用原规格的《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到2012年8月底。按照“积极引导、扶大限小、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引导小包棉企业通过转产或与大包棉企业重组等方式逐步退出市场,2012年9月1日起小包棉企业将全部退出市场。
附件:山东省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