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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1〕6号)


各市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省教育厅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
(2011-2015年)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宗旨,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发展目标

  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15年,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75%,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5%以上;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总数的70%;7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

  1.建立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负责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等,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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