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汕府〔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大力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的要求,确保了市场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的基本稳定。7月份以来,我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市场多数商品价格特别是农产品价格出现明显上涨情况,加大了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和市场供应的扶持力度
(一)严格管理蔬菜种植用地,引导适度增加全市蔬菜种植面积。各地要重点扶持上规模的常年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切实抓好冬春蔬菜和速生菜生产。
(二)争取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我市现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蔬菜种植基地、生猪养殖基地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市场供应。各地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配套。
(三)落实农业补贴政策,大力支持粮食生产发展。要全面落实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中央对农业的各种补贴,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切实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鼓励和支持重点集贸市场、超市与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挂钩,订立长期供应协议,既保持稳定供应,又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成本。开展规范整治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工作,降低收费标准并实行备案管理。认真检查取消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等政策执行情况,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确保经我市高速公路的鲜活农产品能快速通行和免通行费政策的落实。
二、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
(五)加强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必要时实行流通差率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准入和交易行为。在集贸市场全面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检查。重点查处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变相涨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