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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2010)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负担增加5%。

  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住院须凭诊断证明书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住院。确因危、急病等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在入院次日(节假日顺延)补办有关手续。否则,社保机构拒付其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住院时,一般只能住普通病房。确因病情需要,经社保机构批准后,可住重症监护病房或特殊病房。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主诊医师提出并填报《转院申请表》,经主诊医师所在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同意,报市社保局批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转入医院的级别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因出差、探亲、休假、旅游、退休后在异地居住住院或派驻外地(境内)期间住院,其费用报销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到社保机构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治疗终结,可出院仍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则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终结之日起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由社保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未经社保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

  (二)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或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

  (四)属其它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

  (五)因公或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人凭个人医疗帐户IC卡在社保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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