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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2010)


  (二)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1. 个人医疗帐户由社保机构负责建立。社保机构每月在收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将属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信息于月底前输入个人医疗帐户IC卡,职工可凭IC卡用于医疗消费。

  2.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存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3. 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若因出国定居或死亡等,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退回给其本人或继承人。

  4.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其个人医疗帐户IC卡可继续使用;在不同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本息转移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若无法转移的,经社保机构审批同意,可提取现金。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

  1. 用于支付定点医院门诊费用;

  2. 用于支付定点药店购药费用;

  3. 个人医疗帐户累计结余额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时,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填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经社保机构审定认可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在目前经济条件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所能提供的、适宜的诊疗技术服务和用药。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门诊就医购药的,其医疗费用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由参保人自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

  (二)负担比例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95%,个人负担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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