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山东钢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2600号),要求对钢铁项目进行一次性清理。为认真做好我省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为“十二五”钢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为钢铁产业宏观调控、能耗和环保指标分配、资源和土地配给、企业融资、差别电价、联合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等政策的制订提供重要依据。
二、清理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此次项目清理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含在建和已建成)的钢铁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铁矿开发项目和钢铁生产项目)。
三、清理内容
此次钢铁项目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产能总体情况,项目核准情况,项目用地情况,以及项目节能环保等情况。
四、清理方式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现有钢铁企业总体情况和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钢铁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钢铁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钢铁产能情况表,达到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5号发布实施的《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钢铁项目填写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其中具备完整“炼铁-炼钢-热轧”或“电炉-热轧”流程的综合项目要填写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清理结果报告和附表(附光盘)由各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于11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山东钢铁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报告和附表(附光盘)由山东钢铁集团公司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国家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清理,如实填报,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涉及的项目将取消下一步整顿核准资格,所涉及地区“十二五”产业布局将实行“区域限批”。
五、清理结果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钢铁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处理意见》,对各省上报的钢铁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钢铁项目产能情况表、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钢铁项目产能情况表
市发展改革委(盖章)
| 铁矿开发
| 炼铁
| 炼钢
| 热轧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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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
| 选矿
| 电炉
| 转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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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钢铁产能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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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能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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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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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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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能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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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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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建成项目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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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建成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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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已建成项目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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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已建成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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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建项目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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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建项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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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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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建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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