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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尾市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民办学校要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的教师被公办学校公开招聘后,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
  第八条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的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鉴证后,存入本人档案,以此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应把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培训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按照《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接受相同的培训,享有继续教育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 民办学校校长必须有任职资格,没有任职资格的新任校长应纳入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师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报、参加评优评先等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五、建立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研究、探索有利于民办学校留住人才、有利于教师发挥才能、有利于体现公、民办教师同等法律地位的教育人事改革。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办教师合理有序流动制度,把民办学校列入公办学校挂钩帮扶的范围,可以安排1-2名公办教师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帮扶任教,推进教师资源的科学整合,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要关心、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生活、福利待遇保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有效控制教师流动。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每年的年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列入年检项目,联合进行年检。

六、依法办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对没按规定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和不办理教师社保等方面问题的民办学校,要按有关政策规定限期落实,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法人代表的责任。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汕尾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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