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尾市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汕尾市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尾市民办学校
师资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师资聘用
第一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和合格的职员。用人学校和受聘者,双方依法订立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校长的聘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二条 学校聘用校长、教师、职员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民办学校要定期向当地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报送教师聘用名册、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二、档案管理
第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除了用人学校与教师双方协商一致,符合条件的,可在教师原籍人才服务办公室托管外,一般用人学校要将教师档案转到当地人才服务办公室托管,受托管部门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的归类、整理、工龄计算,以及利用、转递等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才服务办要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档案托管专柜,要由专人负责民办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在档案托管费的收取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三、工资福利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聘用合同执行,原则上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标准。